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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證明書作業

申請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證明書作業
業務說明: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及其所附帶從事研究發展、諮詢或技術服務業務時,為享受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之稅捐優惠者,應向本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俾供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之用。

檢具文件:1.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申請書
2.貨品用料分析表
3.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業務證明申請書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5.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6.貨品自輸入經處理後銷售之作業流程
7.處理後再銷售貨品用料分析及相關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
1.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
2.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辦理時限: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