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

  • 科技產業園區投資申請程序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科技產業園區投資設立申請作業流程圖

    1.洽談投資及領取投資申請表格。
    2.實地勘查及選定土地。
    3.申請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4.向管理處(分處)租用公有土地或購買公有廠房者繳預約金(金額為廠房面積售價5%或6個月土地租金)。
    5.提出20份投資申請書。
    6.申請書經審核後,如:
    (1)核准:於土地租約簽訂後預約金無息退還,逾期未簽約,則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
    (2)不准:無息退還預約金。
    7.申請投資額審定 (有僑外資者方須申請)。
    8. 按核配面積 承租土地前,應以6個月土地租金總額設定作為履約保證。
    9. 取得廠地使用及建築許可文件(含土地租賃契約、建築物購買或租用證明);如係租地自建廠房,程序如下::
    (1)簽土地租賃契約書。
    (2)簽「新建建築物契約書」。
    (3)申請建築及景觀預審。
    (2)申請建造執照。
    (3)申請使用執照。 
    10.申請公司登記。
    11.申請核發開工許可函:
    (1)建築物、機器設備、勞動條件、環保及消防等相關核准文件均已符合規定。
    (2)檢送平面配置圖1份及機器設備明細表1份。
    12.加入有關同業公會。
    13. 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相關事宜;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者,申請工廠登記;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14. 區內事業營運模式如屬產製、買賣保稅貨品者,應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監管;如係完全生產非保稅品者,應於營運前向管理處(分處)申請備查。

  • 提出投資計畫應備文件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1.科技產業園區投資申請書一式20份。
    2.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新設者請附預查表)。
    3.公司決定投資議事錄。
    4.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土地預約金繳款書影印本(租用公有素地建廠方須檢附)。
    6.廠房使用證明文件。
    7.公司章程。
    9.公司近2年之財務報表(新投資創設者免附)。
  • 提出增資計畫應備文件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1.增資擴展計畫一式3份。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有關增資決議之紀錄3份。
    3.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3份。
    4.以淨利、資本公積、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等方式增資者,應檢附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各3份。惟如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剩無幾或公司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時,得加附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3份。
    5.以資本公積(資產重估)方式增資者,應檢附資產重估增值審定書或經會計師證明之處分資產收入或贈與收入文件3份。
    6.增購公有廠房或增租土地者應附繳存預約金收據影本3份。
  • 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1.申請書1份。
    2.經濟部商業司核准之公司營業項目預查表影本1份。
    3.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錄1份。
    4.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1份。
    5.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1份。
  • 修正投資、增資計畫內容應備文件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1.申請書1份
    2.投增資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1式3份。
  • 僑外投資人股份轉受讓應備文件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請依各僑外資申請案件類型,參閱各申請書說明(如僑外A表-初次投資、僑外B表-僑外資增加投資等)。
    可參閱以下路徑:首頁 > 業務項目 > 入區投資 > 僑外投資人股份轉受讓

    有關其他詳細說明,請參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官網/說明書/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 僑外資事業投資額審定如何申辦? (點擊展開答案)
    投資人應於各類出資實行後2個月內,向管理處申請僑外資事業投資額審定;投資人分批匯入款或實行者,得分批申請審定投資額或於全部實行後2個月內一次辦理。
  • 區內事業如何申請撤資? (點擊展開答案)
    區內事業欲遷往區外繼續營業或因解散而須撤銷在科技產業園區之投資時,應備下列文件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1.申請書。
    2.董事或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同意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如何申請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查驗? (點擊展開答案)
    區內事業之不良品或呆料,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再由承辦單位副知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會同監毀,應備文件:申請書、報廢明細表。
    步驟:
    1.區內事業預約監毀日期及提出申請。
    2.由管理處或分處審核申請文件。
    3.承辦單位函知海關、國稅局、申請廠商。
    4.承辦單位、海關、國稅局共同完成監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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