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製造業承租或購置廠房1,000萬元。
(2)製造業承租土地自行興建廠房2,000萬元。
(3)倉儲業8,000萬元。
(4)運輸業5,000萬元。
(5)其他行業100萬元。但產品或服務具有發展、創新潛力或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成長中之新創事業,經園管局審查通過者,不受100萬以上額度之限制。
2.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