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變更)登記申請作業
業務說明:
受理「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廠名、廠址、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等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等事項。
法令依據: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
2.
工廠管理輔導法3.
工廠管理輔導法行細則4.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5.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工廠登記申請作業流程:
1.受理工廠登記(含變更)申請(設立登記規費新臺幣5,000元整;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整)
2.會送相關單位(建管、消防、環保、勞動檢查等單位)
3.書面審核
4.工廠為製造、加工、使用之產品屬消防法之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1)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予以附加負擔。
(2)副知建管、消防、環保及勞檢單位,依各業管權責加強列管勾稽查核。
5.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19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核准工廠登記前,邀請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
6.陳核判
7.發文。
辦理時限:正式提出申請至核准的時間一般為7天,許可案件則配合相關主管機關作業。
注意及提醒事項: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規定,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工廠廠名應與隸屬事業主體之名稱一致,以不加入「分公司」字眼為原則)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3.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2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4.工廠用水量,須向本局提出用水計畫並經核准;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請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認相關事宜。
5.楠梓園區廠商登記規費若以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受款人請填寫「限繳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庫款項」
相關網站:
▶「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相關規定常見問答集(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