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用職工幾人以上之企業組織,須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50人以上。
    1.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2. 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法令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於何時得領取?(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1.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2.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法令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何?(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1.一般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籍配偶」。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法令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1.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2.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3.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4. 「陪產檢及陪產假」共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法令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至第8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
  •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為何?(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1.報告事項
     (1) 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 關於勞工動態。
     (3) 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4) 其他報告事項。
    2.討論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3.建議事項

    法令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
  • 勞工特別休假如何計算?(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法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勞工加班費如何計給?(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法令依據及解釋: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二、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四、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五、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4)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
    (5)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六、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七、例假出勤工資: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 在職勞工定期一般健康檢查多久時間實施一次?(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一.請至勞動部指定實施健康檢查醫療院辦理,及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認可健康檢查機構名冊
    二.對在職勞工,應就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
    2.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

    法令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如何訂定及完成報備?(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1.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後,檢具工作守則及勞工代表同意(簽名)文件,備文函送本處(各分處)備查。
    2.工作守則內容應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以上所訂內容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法令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 何謂進修學分班,應如何申請?(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1.進修學分班係由職訓中心補助在職勞工進修經費80%,勞工自行擔負20%,於完成課程後撥款。
    2.本項申請由勞工直接向開辦學校報名。
    3.目前本處(各分處)針對需求較多之班次,協請學校至本處(各分處)開課,讓區內員工得以就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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