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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職工幾人以上之企業組織,須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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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1.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2. 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法令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分公司是否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點擊展開答案)
不一定。
分公司如屬資本額併總公司資本額者,可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由總公司統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分公司如屬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公司,且有獨立資本額者,可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令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事業單位變更組織或合併,職工福利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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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法令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第2項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於何時得領取?
(點擊展開答案)
1.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2.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法令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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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籍配偶」。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法令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只生一個小孩的父母,是否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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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自111年1月18日起已刪除,自該日起,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故縱使親職雙方只生一個小孩,也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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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2.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3.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4. 「陪產檢及陪產假」共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法令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至第8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為何?
(點擊展開答案)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1.報告事項
(1) 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 關於勞工動態。
(3) 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4) 其他報告事項。
2.討論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3.建議事項
法令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
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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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2.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共同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人數各不得少於5人。
法令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
勞工特別休假如何計算?
(點擊展開答案)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法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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