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區內事業必須申報之營業額包括:銷售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貨品或勞務之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
2. 區內事業可扣除之營業額包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發票誤開、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3. 區內事業如有同區之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則其相互購買貨品部分及委託加工部分,得免計收管理費。
1. 區內事業必須申報之營業額包括:銷售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貨品或勞務之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
2. 區內事業可扣除之營業額包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發票誤開、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3. 區內事業如有同區之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則其相互購買貨品部分及委託加工部分,得免計收管理費。
1. 委託加工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2. 如未經核淮,將貨品運出區外加工者,將依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之一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輸出入。
區內事業由課稅區輸入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時,
1.如課稅區廠商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加工出口區時,應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證明文件。
2.前項貨品如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為方便區內事業24小時進出口通關之便利,財政部自91年起,已陸續開放加工出口區內業者得選擇在進、出口地的海關通關,不一定要在區內通關。
區內事業進出口貨品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加工出口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之運送人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