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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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361-1212
1. 區內事業必須申報之營業額包括:銷售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貨品或勞務之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
2. 區內事業可扣除之營業額包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發票誤開、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3. 區內事業如有同區之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則其相互購買貨品部分及委託加工部分,得免計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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