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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申請資格條件

  • 1.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籌備處,且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若為籌備處者,於日後成立公司時,其實收資本額需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2.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所列之事業(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運輸及倉儲業除外)。
  • 3.優先引進產業別:資通訊服務產業、文創產業(含數位內容)、華文電子商務產業、雲端產業及設計、研發及測試等知識密集產業。

投資審查方式及項目

  • 1.審查方式
    • (1)投資人須備妥投資申請書一式20份,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提送申請。以籌備處申請者,須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 (2)採定期批次審核制度辦理,每月召開1次「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審查並作成決議。
  • 2.審查項目:主要產業、投資型態、實收資本額、每公頃年產值、就業人數、整體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