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何管理處(各分處)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環保單位仍會至現場查核?(環保) (點擊展開答案)
    本處(各分處)係依法由環保署授權審查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環保署及環保局基於其環保主管機關之權責,會進行現場查核,請廠商配合辦理。
  • 發現區內環境污染情況(水、空氣、廢棄物棄置、噪音、毒化物等污染)或行為,該循什麼管道檢舉或反映?(環保) (點擊展開答案)
    (1)請逕向園區環境保護服務業務單位反映處理
    (2)或逕向中央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反映處理。
  • 建廠土地係租用,土壤污染檢測是否可由加工處負責辦理?(環保) (點擊展開答案)
    承租園區土地事業,倘有下列行為,應於行為前由廠商負責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並送地方環保局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法源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是否可改由加工處審查?(環保) (點擊展開答案)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核係環保機關之權責,非屬本處(各分處)權責範圍,因此無法由本分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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