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月18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

111年1月18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摘要如下,詳如附件
1.第7條: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2.第9條:「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第7條於111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第9條於1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