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月18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

111年1月18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摘要如下,詳如附件
受僱者期間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檢假7日,可視事實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