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另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有關法律諮詢及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2條:定明各地方主管機關為提供受僱者或求職者法律諮詢或扶助,得按年提出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相關經費。
(二)第3條:定明法律扶助之要件及項目,並增列扶助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而致生活困難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三)第4條: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所提實施計畫,如有變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第5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地方主管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第6條:為使計畫項目執行及成效得以統計,新增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2條補助者,應於執行年度終了前,將執行成果及核銷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