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9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解釋令

112年1月19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解釋令,摘要如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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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子女未滿2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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