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何管理處(各分處)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環保單位仍會至現場查核? (點擊展開答案)
    本處(各分處)係依法由環保署授權審查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環保署及環保局基於其環保主管機關之權責,會進行現場查核,請廠商配合辦理。
  • 發現區內環境污染情況(水、空氣、廢棄物棄置、噪音、毒化物等污染)或行為,該循什麼管道檢舉或反映? (點擊展開答案)
    (1)請逕向園區環境保護服務業務單位反映處理
    (2)或逕向中央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反映處理。
  • 毒性化學物質可能一次只有使用幾公克,是否還須申報? (點擊展開答案)
    不管使用多少量皆應依規定申報。
    1.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2.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
    3.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令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9條及第13條規定。
  • 產出「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棄物」之事業,是否仍需申報其產出情形? (點擊展開答案)
    可免至申報系統之「廢棄物產出情形」介面申報該廢棄物產出情形。

    法源依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10項

  • 建廠土地係租用,土壤污染檢測是否可由加工處負責辦理? (點擊展開答案)
    承租園區土地事業,倘有下列行為,應於行為前由廠商負責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並送地方環保局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法源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是否可改由加工處審查? (點擊展開答案)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核係環保機關之權責,非屬本處(各分處)權責範圍,因此無法由本分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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