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廠商應於營業稅申報當月20日前,至管理費申辦系統填報當期營業額,並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收據明細表、總分支機構貨品、勞務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和符合扣抵項目等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系統辦理申報。管理局或各分局審核通過後,系統會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自行列印繳款聯單並於當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或辦理銀行自動扣繳。
(二)按樓地板計收管理費者:廠商應於每月20日前,至管理費申辦系統填報當期營業額並確認計費面積正確無誤後,按「管理費及營業額確認存檔鍵」完成申報後自行列印繳款聯單並於當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或辦理銀行自動扣繳。
(三)
管理費申辦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