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內廠商應何時開始繳納管理費? (點擊展開答案)
    (一)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
    (二)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
    (三)管理局或各分局於國稅局核准區內事業入區營業後,將發文通知廠商按期辦理管理費申繳並輔導申報系統操作相關事宜。
  • 區內事業如何申報繳納管理費? (點擊展開答案)
    (一)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廠商應於營業稅申報當月20日前,至管理費申辦系統填報當期營業額,並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收據明細表、總分支機構貨品、勞務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和符合扣抵項目等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系統辦理申報。管理局或各分局審核通過後,系統會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廠商自行列印繳款聯單並於當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或辦理銀行自動扣繳。
    (二)按樓地板計收管理費者:廠商應於每月20日前,至管理費申辦系統填報當期營業額並確認計費面積正確無誤後,按「管理費及營業額確認存檔鍵」完成申報後自行列印繳款聯單並於當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或辦理銀行自動扣繳。
    (三)管理費申辦系統
  • 營業或聯絡處所如何申報繳納管理費? (點擊展開答案)
    (一)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廠商應於營業稅申報當月20日前,將當期營業額(同營業稅期別)證明文件,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收據明細表、勞務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和符合扣抵項目等證明文件影本送管理局或各分局辦理申報。管理局或各分局核算後開立繳款聯單送交廠商,廠商應於當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
    (二)按樓地板計收管理費者:管理局或各分局按廠商樓地板面積核算開立繳款聯單送交廠商,廠商應於當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
  • 管理費繳納方式有哪些? (點擊展開答案)
    (一)自動扣繳:廠商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自動扣繳。
    (二)臨櫃繳納:廠商自行至代理國庫銀行繳納。
    (三)由其他銀行轉帳繳納。
  • 繳款期限末日遇假日,有延期嗎? (點擊展開答案)
    當期繳款期限最後1日如遇銀行休息日時,繳款期限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 繳款期限末日前以郵局或其他銀行轉帳方式繳納管理費,而代庫銀行入帳日已逾繳款期限,算逾期繳納嗎? (點擊展開答案)
    廠商只要在繳款期限前於各銀行通路完成管理費繳納,均認屬按期繳款。
  • 逾期繳納管理費,有罰則嗎? (點擊展開答案)
    (一)有罰則。
    (二)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三)逾期繳納之管理費及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哪些營業額應該申報繳納管理費? (點擊展開答案)
    應申報之營業額包括銷售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貨品或勞務之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
  • 三角貿易之營業額要申報及繳納管理費嗎? (點擊展開答案)
    (一)臺灣接單、國外製造、加工、出口之三角貿易營業收入,屬應申報繳納管理費之營業額。
    (二)該營業收入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內申報銷售額之部分,應另列明細表按照貿易業貨物不進區費率計收管理費。
    法令依據:「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第3條
  • 區內事業與其區外總機構、分支機構間貨品或勞務之移轉要計收管理費嗎? (點擊展開答案)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
    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
    前項得免計收管理費項目,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管理局或分局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管理局或分局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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