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投資設立申請作業流程圖
1.洽談投資及領取投資申請表格。
2.實地勘查及選定土地。
3.申請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4.向管理處(分處)租用公有土地或購買公有廠房者繳預約金(金額為廠房面積售價5%或6個月土地租金)。
5.提出20份投資申請書。
6.申請書經審核後,如:
(1)核准:於土地租約簽訂後預約金無息退還,逾期未簽約,則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
(2)不准:無息退還預約金。
7.申請投資額審定 (有僑外資者方須申請)。
8. 按核配面積 承租土地前,應以6個月土地租金總額設定作為履約保證。
9. 取得廠地使用及建築許可文件(含土地租賃契約、建築物購買或租用證明);如係租地自建廠房,程序如下::
(1)簽土地租賃契約書。
(2)簽「新建建築物契約書」。
(3)申請建築及景觀預審。
(2)申請建造執照。
(3)申請使用執照。
10.申請公司登記。
11.申請核發開工許可函:
(1)建築物、機器設備、勞動條件、環保及消防等相關核准文件均已符合規定。
(2)檢送平面配置圖1份及機器設備明細表1份。
12.加入有關同業公會。
13. 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相關事宜;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者,申請工廠登記;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14. 區內事業營運模式如屬產製、買賣保稅貨品者,應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監管;如係完全生產非保稅品者,應於營運前向管理處(分處)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