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產業園區投資申請程序為何?(投資) (點擊展開答案)
    科技產業園區投資設立申請作業流程圖

    1.洽談投資及領取投資申請表格。
    2.實地勘查及選定土地。
    3.申請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4.向管理局(分局)租用公有土地或購買公有廠房者繳預約金(金額為廠房面積售價5%或6個月土地租金)。
    5.提出20份投資申請書。
    6.申請書經審核後,如:
    (1)核准:於土地租約簽訂後預約金無息退還,逾期未簽約,則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
    (2)不准:無息退還預約金。
    7.申請投資額審定 (有僑外資者方須申請)。
    8. 按核配面積 承租土地前,應以6個月土地租金總額設定作為履約保證。
    9. 取得廠地使用及建築許可文件(含土地租賃契約、建築物購買或租用證明);如係租地自建廠房,程序如下::
    (1)簽土地租賃契約書。
    (2)簽「新建建築物契約書」。
    (3)申請建築及景觀預審。
    (2)申請建造執照。
    (3)申請使用執照。 
    10.申請公司登記。
    11.申請核發開工許可函:
    (1)建築物、機器設備、勞動條件、環保及消防等相關核准文件均已符合規定。
    (2)檢送平面配置圖1份及機器設備明細表1份。
    12.加入有關同業公會。
    13. 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相關事宜;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者,申請工廠登記;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14. 區內事業營運模式如屬產製、買賣保稅貨品者,應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監管;如係完全生產非保稅品者,應於營運前向園管局(分局)申請備查。

  • 提出投資計畫應備文件為何?(投資) (點擊展開答案)
    1.科技產業園區投資申請書一式20份。
    2.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新設者請附預查表)。
    3.公司決定投資議事錄。
    4.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土地預約金繳款書影印本(租用公有素地建廠方須檢附)。
    6.廠房使用證明文件。
    7.公司章程。
    9.公司近2年之財務報表(新投資創設者免附)。
  • 修正投資、增資計畫內容應備文件為何?(投資) (點擊展開答案)
    1.申請書1份
    2.投增資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1式3份。
  • 僑外投資人股份轉受讓應備文件為何?(投資) (點擊展開答案)
    請依各僑外資申請案件類型,參閱各申請書說明(如僑外A表-初次投資、僑外B表-僑外資增加投資等)。
    可參閱以下路徑:首頁 > 業務項目 > 入區投資 > 僑外投資人股份轉受讓

    有關其他詳細說明,請參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官網/說明書/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 僑外資事業投資額審定如何申辦?(投資) (點擊展開答案)
    投資人應於各類出資實行後2個月內,向園管局申請僑外資事業投資額審定;投資人分批匯入款或實行者,得分批申請審定投資額或於全部實行後2個月內一次辦理。
  • 區內事業如何申請撤資?(投資) (點擊展開答案)
    區內事業欲遷往區外繼續營業或因解散而須撤銷在科技產業園區之投資時,應備下列文件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1.申請書。
    2.董事或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同意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如何申請道路管制?(工商) (點擊展開答案)
    (一)廠商因吊掛作業需管制道路時,填具「廠商借用道路進行吊裝作業申請表」向駐區警察隊申請核准。
    (二)廠商如因業務或活動需管制道路時,於管制時間7日前,備文向本局投資服務組或分局申請核准。
  • 如何申請開工許可?(勞工) (點擊展開答案)
    1.區內事業辦妥公司登記,已能全部或部分產製經核准之產品或提供勞務,於營運量產前應提出開工許可申請。
    2.申請時應具備資料如下:
     (1)投資計畫核准函及其附件影本。
     (2) 機器設備清單。
     (3) 機器設備平面配置圖及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4) 事業單位汙染防治相關資料(含水污、空污、廢棄物、土壤等,非環保署公告須申請者,應出示切結書)。

    法令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
  • 區內事業如何申請新增(或異動)工業用水?(給水) (點擊展開答案)
    潭子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請洽臺中分局工業給水站領取(04-25342113分機752、753),填寫後至臺中分局潭子辦公室行政大樓2樓公文收發登記桌掛號申請 (新進廠商申請工業用水請加附核准後投資申請書) 。
  • 土地預約金如何辦理退還?(建管) (點擊展開答案)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

    法令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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