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園區區域聯防體系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實掌握及充分利用救災資源,加強臺中園區事業單位間之協調,並強化管理處與相關救災單位之橫向聯繫,以建構迅速有效之救災相互支援機制,特規劃成立本聯防體系。
第二條:本體系定名為「加工出口區臺中園區區域聯防體系」(以下簡稱本體系)。
第三條:本體系以增進本園區製造、處置、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險物」、消防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危險物工廠)及園區事業單位緊急應變相互合作關係,以災害時互助合作之精神相互支援,及平時工安資源分享促進工業安全衛生知能及降低事故嚴重性,並以防止災害發生為宗旨。
第四條: 本體系聯絡處設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消防隊。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體系任務如下:
1.建立園區內危險物工廠製造、處置、使用及儲存廠場之相關資訊。
2.園區內危險物工廠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3.園區內危險物工廠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4.園區內所有工廠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5.園區內各項安全衛生儀器、消防器材及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6.共同辦理工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7.蒐集園區內救災整備資訊並協調鄰近地區各消防單位、醫療院所、防災專家等有關救災資源。
8.其他有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採團體會員制,凡本園區內有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品之事業單位應申請入會。會員代表以事業單位內具決策權者或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為原則。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本體系章程,積極參與會務及致力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八條:本體系設會長乙人綜理會務由本分處分處長兼任;另設幹事乙人由本分處第四課課長兼任,輔助會長推動會務
第四章 會議及演練
第九條:本體系會員災害防救協調會議(以下簡稱會員會議)以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會員臨時會。
第十條:會員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之。
開會人員由會員代表參加,會議之聯絡協調等工作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消防隊協辦。
第十一條:會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勞檢、消防、環保及建管或相關單位參加。
第十二條:本體系每年應至少邀請一家會員實施一次緊急事故聯合應變演練,以提升本體系會員防災技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議中通過後施行,並陳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備查,修正案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