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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

諮詢專線:諮詢電話(管理局):07-3662072

一、法令依據: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環境部91年8月15日公告規定,自91年8月15日起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現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暨所屬分局辦理各科技產業園區事業申請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
(三)依環境部92年1月24日之「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內容規定:
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事業基本資料。
2.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3.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4.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5.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6.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等相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指定公告事業於辦理提報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 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指定公告事業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10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指定公告事業擬改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指定公告事業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時,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EMS,網址https://ems.moenv.gov.tw/)確認共同基線資料,並由EMS單一入口網站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各項申請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確認填報項目及各項資料正確性後,即可列印後用印,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審查機關。

二、審查流程:
(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流程,如圖1所示。
1.收件: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之申請或變更,檢附一式2份書面資料或電子網路申請,函文送交至管理局或分局收件窗口辦理收件。
2.繳費:管理局或分局之審查人員完成收件作業後,開立繳款聯單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事業繳交審查費。
3.初審:書面完整性審查作業,若不通過則通知事業補正,通過則進入實質複審審查程序。
4.複審:書面合理性審查作業,若不通過則通知事業補正,通過則進入核發。
5.現勘:審查單位可視情況前往現場勘查作業。現勘後應將實際勘查情形作為審核之參考。
6.補正:初、複審審查後認定資料不足、缺漏或需修正者,審查單位應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45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案件。
7.核發:審查結果行文通知事業,資料建檔列管並執行後續查核與追蹤作業,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更 新系統資料。審查過程中,認為如有需駁回退件之必要,則須於管制系統中之審查查核表介面註明駁回原因,並函文通知事業需重新提出申請。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備查流程,如圖2所示。
1.收件: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異動申請,函文檢附一式2份書面資料或電子網路申請,送交至管理局或分局收件窗口辦理收件。
2.繳費:異動備查者,免繳納審查費
3.異動備查:進行異動資料及其相關檢附文件之完整性及合理性查核。
4.備查結果通知:書面合理性審查作業,若不通過則通知事業補正,通過則進入核發。
5.補正: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申請書備查階段,認有資料不足、缺漏或需修正者,儘速通知業者補件(且補正時間不得超過45日)、修正或提出說明。
6.核發:備查作業完成後,於審查系統中異動申請書查核表登錄備查結果(含通過或駁回)之建檔日、發文日。於備查作業過程中,如需駁回事業異動申請,則須於異動申請書查核表中註明原因(於管制系統之審查作業介面),並函文通知事業。
三、審查費收費標準:
(一)區內事業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管理局暨各分局審查時,審查人員完成收件作業後,開立繳款聯單通知事業繳交審查費。其繳交及收費標準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二)指定公告事業因下列情形辦理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異動備查者,免繳納審查費:
1.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2.改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3.改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三)指定公告事業於繳納審查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四、審查進度查詢:提供廠商連結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s://ems.moenv.gov.tw/)
五、注意事項:
(一)區內各事業機構務必參照填寫說明,並義務於營運前或變更時應向本局或分局申報繳交本計畫書,若有應申報而未申報之機構,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或53條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或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如情節重大得命停工或停業。
(二)本清理計畫書須據實填報,如有虛假或偽造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事業機構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相關保證,包括:
1、負責人姓名:應與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之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相同,或事業機構之廠長亦可代表負責人。
2、職稱:負責人的職務名稱。
3、身份證字號:負責人的身份證字號。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4、住址:負責人身份證上所登記之戶籍地址。外國人為居留地址。
5、申請人(負責人)及計畫書填寫人必須簽名蓋章,並加蓋事業機構章或官仿。
6、負責人應深知本清理計畫書資料將受廢棄物清理法第46、47、48、52、53、54、55、56、57、60條等規定,違反者可處於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停工、停業、歇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