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建築工程勘驗
二、申報建築工程開工

三、本局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頒布之建築物施工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一)本局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含楠梓園區、楠梓第二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前鎮園區、臨廣園區、台糖高雄物流園區)之建築物施工管理法令,包括「施工計畫書備查規定」、「申報開工要件規定」、「建築法第56 條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必須派員勘驗作業規定」、「竣工勘驗作業規定」、「施工損壞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規定」及「工地環境管理規定」等計7項,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頒布之建築物施工管理規定辦理。
(二)另為落實建築工地施工管理,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建築工程工地檢查作業要點,上述各園區有關建築工程工地檢查自即日起實施。

四、本局所轄園區5層以下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雜項執照,自即日起得簡化施工管理程序
(一)內政部業以104年9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550號函放寬5層以下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以申請雜項執照方式辦理。
(二)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並配合中央政策,本處適度放寬及簡化所轄園區5層以下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之雜項執照施工管理程序,自即日起領得雜項執照申報開工後,得免辦理施工計畫及施工勘驗程序,並於建築期限內施工完竣後,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