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7
一、出租單元標示:
(一)建築物單元南港軟體園區第二期建築物F19w02單元(以下簡稱本園區建物),標示如下,位置圖及平面圖詳附件所示。
1、戶號:F19w02。
2、門牌: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19樓B室。
3、地號: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61-1地號。
4、建號:臺北市南港區經貿段252建號。
5、樓地板面積:404.64平方公尺。
6、汽車停車位:平面車位1個、機械車位1組。
(1)平面車位編號:611。
(2)機械車位編號:1017。
7、機車停車位:4個(編號:559、527至529)。
8、建築物面積未含汽機車位面積。
二、受理申請時間、地點、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自114年10月16日起於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可分別向公告事項一之指定地點(或網站)領取(或下載)建築物出租手冊及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內容及份數,請參閱本園區建物出租須知之規定。另投資計畫書內容除臺北分局提供之表格外,並請參閱公告事項之評選基準另行製作「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1式15份),以供評選參考。
(三)申租案件應繳納申租建物單元年租金3%計算之保證金。請向台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4-205-3180001-9號「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臺北分局452專戶」繳納取據,並黏貼於應備文件之保證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四)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例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在公告事項指定一地點同時受理申請(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時間為準);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公告受理期間(即114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同一單元如有2人以上重複申請且皆經臺北分局初審完成時,申請案件由臺北分局辦理評選,並依申請案件之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綜合考量進行評核。獲第一優先申租資格者,因故放棄申租時,由優先次序在後者遞補之。評選作業程序詳本公告附件「南港軟體園區第二期建築物F19w02單元申租評選作業程序」。
(六)自公告期限屆滿後(即114年11月18日起),本園區未出租建物單元,由臺北分局依申請人繳交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受理。如有二以上申請人同時申請同一單元之案件,臺北分局無法分辨先後順序時,申請案件由臺北分局辦理評選,並依申請案件之興辦事業能力計畫書綜合考量進行評核。獲第一優先申租資格者,因故放棄申租時,由優先次序在後者遞補之。評選作業程序詳本公告附件「南港軟體園區第二期建築物F19w02單元申租評選作業程序」。
(七)申請人經審查核准申租後,應依臺北分局繳款通知指定期限及金額,向指定銀行繳納租金、擔保金及5%營業稅,並洽臺北分局辦理簽訂租賃契約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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