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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所轄產業園區列為特殊性工業區管理一案,請查照。

2025/08/01

一、依據園管局114年7月28日經園北辦字第1140105918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影附)。

二、依據「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規定,特殊性工業用地達產業園區總面積四分之一者,須依法辦理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如需設置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訂定設施使用費並向園區內廠商收取費用。

三、考量上開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費用高昂,為維護廠商權益,需加強管控園管局轄下產業園區增列為特殊性工業區。依據環保局清查特殊性工業行業面積 20%以上判定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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