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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正之「緊急應變措施指引」1份,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2026/10/30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1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依修正條文第12條之6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練,及依演練結果檢討修正應變計畫,期強化企業緊急應變力。

二、為配合前開法規修正,爰修正指引內容,另考量指引非僅限於技術範疇,尚包含管理事項,併將「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名稱修正為「緊急應變措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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