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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工親屬為解剖教學大體老師,勞工逾百日期限喪假仍未請畢之疑義,請查照。

2026/09/23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9月23日經園環安字第1150021384號函辦理。(來函隨文檢附)

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參照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及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意旨,勞工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請畢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勞工有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雇主應依法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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