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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以,有關公共場所哺(集)乳室不得設置攝影、錄影或其他具影像擷取功能之設備,以維護使用者隱私一案,請查照。

2026/06/22

一、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16日經園人字第1150012781號函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6月4日北市衛健字第11531044832號函(原函影附)辦理。

二、為維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權益,若有設置哺(集)乳室,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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