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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等情形,為保障勞工權益,請事業單位確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詳勞動部112年6月1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8029號函說明一案。

2026/06/18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貴事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提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二、勞工下班後,貴事業如欲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其提供勞務之時間,當應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等規定之規範。勞雇雙方並可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妥為約定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相關事宜。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貴事業不得強制其工作。

三、事業應尊重勞工下班後之休息權益,有關勞工下班後能否聯繫、是否提供勞務等事宜,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勞雇雙方亦宜事先溝通、約定,以減少爭議。

四、請事業應尊重勞工下班後之休息權益,下班後不以電話或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保障勞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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