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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請各事業落實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請查照。

2026/06/17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6月9日勞動條3字第1150148304號函辦

理。

二、查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

日數未超過10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

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

分。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

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1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

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

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

素。」。

三、上開所稱「不利之處分」,參考該條文之修正說明略以,

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之態樣,

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

都包含在內,其立法目的在避免雇主以其管理權對勞工請

病假給予差別對待,而此差別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而

帶病上班。舉例而言,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遭扣發獎

金、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不給予選排班權利、

取消原有福利等,皆為不利之處分,惟仍應視個案事實之

情形判斷。

四、前開規定詳見勞動部官網「強化勞工病假權益保障」專區

懶人包及相關問答(Q&A)網址:https://www.mol.gov.tw

/1607/28162/28166/28218/86988/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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