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1條、第16條、第25條之
2、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4條
之1、第36條、第51條、第56條之8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
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7條、第22條、第29條、第32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2026/05/15
依據勞動部115年5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4107B號函辦
理(原函影附)。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