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 正草案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如 有修正意見者,敬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 所附意見表格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請查照。

2026/01/05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9741B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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