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勞動部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請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2025/12/0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9日府勞條字第1140349499號函轉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辦理。
二、勞動部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明示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完整解釋令可逕至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s.mol.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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