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轉知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為115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日,請事業單位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2025/11/25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24日府勞條字第1140334624號函轉勞動部11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9047號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11月5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7602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於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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