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屆時請督促所屬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請查照。
2026/09/16
主旨:有關「您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屆時請督促所屬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5年9月9日勞動條3字第1150082115號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15年9月3日中選務字第11531503333號函辦理。
二、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一)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三、請各單位轉知所屬,確依前開規定辦理公民投票日勞工之給假及出勤工資事宜,以保障勞工依法行使投票權;如有未依法給假或給薪情形,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