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環境部115年6月2日修正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案
2026/06/11
一、旨案係配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已明定廢塑膠
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及其再利用管理方式,故刪除旨揭辦法附表關於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原料之相關規定,避免重複規範,明確法規適用範圍。
二、另為配合實務管理需求,考量金屬冶煉業熔爐、旋轉窯高溫冶煉工廠之設備運作特性及處理效能,修正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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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一、旨案係配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已明定廢塑膠
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及其再利用管理方式,故刪除旨揭辦法附表關於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原料之相關規定,避免重複規範,明確法規適用範圍。
二、另為配合實務管理需求,考量金屬冶煉業熔爐、旋轉窯高溫冶煉工廠之設備運作特性及處理效能,修正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