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函轉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工資計算規定疑義

2026/01/21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5年1月20日經園北環字第1150000349號函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1月14日經園環安字第1150000899號函轉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辦理(原函與附件影附)。

二、本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原則,事業單位如允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於計算全勤?金扣發比例時,應以全勤?金數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至於依勞動基準法2週或4週彈性工時規定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之事業單位(例如採四班二輪作2天休2天),雇主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本規則第4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且應採上開計算式核算全勤?金扣發金額。

三、次依本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工資如係按月計酬,其「1日工資」應如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月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或除以當月總日數核計「1日工資」者,均屬可行,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請病假1日折半發給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給1日工資時,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基上,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狀況發給之「全勤?金」,屬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應依每月實際發給之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病假折半發給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之「1日工資」。

四、計算範例詳附件內容。


相關資料:
  •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東園路57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