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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園區貴公司檢視工廠有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工廠危險物品申報作業,請查照。

2026/01/13

一、有關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相關規定臚列如下: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

1.第21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2.第22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1.第11條第2項規定,首次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7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第11條第3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於首次或定期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10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2)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三)另經濟部113年10月14日經產字第11351018320號函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不論存放於廠區內或廠區外之倉庫,或寄存於倉儲業者,屬工廠所有且其合計達管制量以上時,工廠負責人即應依法辦理申報。

二、倘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疑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特建置諮詢服務專線(07-5503115分機39),歡迎多加利用。

三、請各事業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災害應變演練,透過現場實際操作以熟悉救災應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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