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勞動部函釋家庭照顧假之請假單位一案,轉知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2025/12/24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22日府勞條字第1140365595號函轉勞動部114年12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247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三、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四、前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雇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共計49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計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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