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開工檢查標準作業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開工檢查

一、業務說明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開工檢查說明:
1.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公場所、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業、開工前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檢查,管理處或分處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業、開工。
2.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業、開工後,其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處理。

二、檢具文件
1.開工檢查申請函
2.機器設備清單
3.機器設備平面配置圗
4.建築物使用(已變更)執照影本

三、法令依據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

四、辦理時限
隨到隨辦(不含補正等處理時間)

五、有效時限
自核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