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0月15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之解釋令

113年10月15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之解釋令,摘要如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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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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