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屏東園區區域聯防體系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實掌握及充分利用救災資源,加強屏東園區事業單位間之協調,並強化屏東分處與相關
救災單位之橫向聯繫,以建構迅速有效之救災相互支援機制,特規劃成立本聯防體系。
第二條 本體系定名為「加工出口區屏東園區區域聯防體系」(以下簡稱本體系)。
第三條 本體系以增進本園區製造、處置、使用、運輸及儲存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危害物質」及
「危險性設備」、消防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毒性化學物
質」及勞動檢查法所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屏東園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域聯防
成員)相互合作關係,於發生災害時能發揮互助合作之精神相互支援,平時工安資源分享
、促進工業安全衛生知能及降低事故嚴重性,並以防止災害發生為宗旨。
第四條 本體系聯絡處設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第四課。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體系任務如下:
1.建立園區內區域聯防成員對製造、處置、使用、運輸、及儲存化學物質之相關資訊。
2.園區內區域聯防成員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3.園區內區域聯防成員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4.園區內所有工廠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5.園區內各項安全衛生儀器、消防器材及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6.配合園區辦理不定期工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7.蒐集園區內救災整備資訊並協調鄰近地區各消防單位、醫療院所及大專院校
之學者、防災專家整有關救災資源。
8.其他有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第三章 會員組織及任期
第六條 會員採團體會員制,凡本園區內各事業單位得申請入會。會員代表以事業單位內具決策權者
或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為原則。
第七條 會員需遵守本體系章程,積極參與會務及致力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八條 本體系設會長乙員綜理會務;另設副會長乙員輔助會長推動會務,會長及副會長由組織成員
共同推舉選任,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總幹事由會長兼任或另行委派,並由屏東分處協助
業務之執行。
第四章 會議及演練
第九條 本體系會員災害防救協調會議(以下簡稱會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
會員臨時會。
第十條 會員會議主席由會長或屏東分處指定代表擔任之。開會人員由會員代表參加,會議之聯絡協
調等工作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第四課協助辦理。
第十一條 會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園區警察隊及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勞檢、環保、建管等相關單位參加。
第十二條 配合本園區辦理災害防救演練,本體系每年原則上邀請一家本體系會員協助實施一次緊急事
故聯合應變演練,以提升本體系會員救災技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