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茲因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臨時應急污水廠已更名為經濟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監測站(以下簡稱林口工二監測站),並設置自動水質監(視)測系統,且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林口水資源中心已完成二期擴建事宜,爰修正本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表五之林口工二監測站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以因應廠商需求及反應營運成本現況,俾利業務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