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導盲犬友善環境」宣導一案
2025/12/17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
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
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二、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
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
主動詢問」觀念,本署製作宣導影片及橫幅,請協助推廣及
周知所轄單位。
三、旨揭宣導影片已公布於本署官網(短網址路徑為https://reurl.
cc/eVLLWm )
相關網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