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事業單位針對鐵皮建築、密閉通風不良空間或具發散大量熱源(爐、加熱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落實各項熱危害預防措施,請查照。

2025/08/05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4年8月4日經園北環字第1140005987號辦理。

二、鑑於夏季氣溫持續攀升,導致高溫炎熱,為避免鐵皮建築、密閉通風不良空間或具發散大量熱源(爐、加熱裝置)等室內作業場所之勞工發生熱疾病等職業災害,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落實各項熱危害預防措施,以確保勞工安全及健康: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及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及採取相關熱危害預防措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下稱設施規則)第 303 條規定,雇主對於顯著濕熱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三)設施規則第 304 條規定,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

(四)設施規則第 312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並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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