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災害防救法修正第3條、第22條及第48條條文,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21號令公布
2025/06/16
一、本修正案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0號(詳見總統府網站公
報系統,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98
61),有關業管法令、各項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等,倘涉及前
開災害防救法修正條文內容者,請本權責自行檢視修正。
二、另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增訂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
實施災害防救專業知識培養,請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
區災害防救計畫,並請教育部等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協助推廣,
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