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函以,住宅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於115年9月2日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定自116年1月13日起至121年1月12日止
2026/09/11
依內政部115年4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977號函及住宅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4項、第22條第4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
2026/09/11
依內政部115年4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977號函及住宅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4項、第22條第4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