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行政院函以,住宅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於115年9月2日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定自116年1月13日起至121年1月12日止

2026/09/11

依內政部115年4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977號函及住宅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4項、第22條第4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