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2點修正規定1份
2026/07/07
一、旨案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對外招生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認可之作業,確保訓練品質及提升訓練成效,已於115年1月15日訂定本要點。
二、查訓練規則於11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強化認可訓練單位之監督管理,爰配合再次修正本要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統一用詞為「申請表」,以與附表標題相符。(第6點)
(二)配合訓練規則第40條第4項增訂訓練單位經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而再提出申請時,應不予認可之態樣,爰刪除第2項。(第12點)。
三、有關旨揭要點之電子檔,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公布欄
(http://mx.gov.mailcloud.tw/mg-cgi/mg_redirect?dmn=bip.gov.tw&mid=6A47135F.
00077ED2_10.1.40.2&mtime=1783042911&token=aa63de999048532bda9805c753160c82&u
rl=https%3A%2F%2Fwww%2Eosha%2Egov%2Etw)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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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x.gov.mailcloud.tw/mg-cgi/mg_redirect?dmn=bip.gov.tw&mid=6A47135F.
00077ED2_10.1.40.2&mtime=1783042911&token=501e607f570f64455340fa63b6792ed2&u
rl=https%3A%2F%2Ftrains%2Eosha%2Egov%2Etw%2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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