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8條、第8條之1、第22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以經能字第1155800086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2026/04/20

依據經濟部115年4月13日經能字第11558000863號辦理


相關資料: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