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1份

2026/01/13

旨案準則自93年1月1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4年7月30日。為彈性回應國內產業發展及勞動就業市場之快速變遷,勞動部將原有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及管理另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第三類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規範移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予以明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類外國人之用詞,以及刪除其相關許可及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2條至第49條、第60條、第63條、第66條、第68條)

(二) 配合內政部警政署114年10月22日「研商減化警察機關行政協助法規會議」決議,對於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行方不明、逾期停(居)留且未出國等情形,均已改由內政部移民署主政查處,且該署入出境管理系統即可註登、統計及彙整外國人未出國資料,俾後續執行查察,爰刪除警察機關應彙報外國人未出國資料予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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