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1份
2026/01/09
旨案自93年1月13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4年11月3日。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所致勞動力供給持續減少,回應產業實際缺工需求,透過引導製造工作雇主優先提升本國勞工薪資,以增聘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資格及審查標準等規範,移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予以明定,刪除本標準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相關中階技術工作之雇主資格、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及名額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53條及第57條至第64條)
(二)新增製造業雇主提升本國勞工薪資,得增加申請聘僱外國人名額之審查及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之2、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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