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公告
2026/01/09
勞動部為配合114年11月3日及114年○月○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如附件,(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爰擬具本數額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或屬審查標準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1款或第30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9,000元。
(二) 修正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或屬審查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11,000元。
(三)新增製造業屬審查標準第25條之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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